经侦大队的立案标准一般为 七个工作日内。以下是相关法律规定及解释:
经济侦查大队在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自首的材料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并通知报案人。
对于疑难、重大经济犯罪案件,经县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延长至三十日。
若案件特别重大且复杂,经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进一步延长至六十日。
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应当立即接受,并在1-3分钟内问明情况,制作笔录,由相关人员签名或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录音或录像。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不予立案,并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录音或录像。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经侦大队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并在决定后通知报案人。对于疑难、重大案件,经过相关审批程序,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甚至六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