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的受理流程如下: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需要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包括:
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有效身份证件
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的《离婚登记申请书》
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材料进行初审,初审无误后,发给当事人《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可能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
如果结婚证丢失,当事人应书面声明遗失,并提供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婚姻登记员可根据上述材料受理离婚登记申请
离婚冷静期为三十日,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
在冷静期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在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经审查,符合条件,登记发给离婚证;不符合条件,不予办理,并可能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
建议:
提前通过当地民政局或法院的官方网站查询具体的办理要求和流程,以确保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如果遇到结婚证丢失的情况,应提前准备好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并按照要求书面声明遗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