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后,士兵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按月工资基数计发,不满10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1.5个月,不满15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2.5个月,不满20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3个月,满20周年以上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4个月。
按月工资基数计发,复员到大中城市的,10周年以内的,每年发给0.5个月,10周年以上的,从第11年起,每年发给1.5个月;复员到县市以下地区的,相应增发0.5个月。
复员回农村的士官按月工资基数计发,军龄每满1年发给1.5个月。
对患有慢性病的复员士官,视病情轻重,经军以上机关批准,发给医药生活补助费,最高5000元,最低1200元。
当年符合发放奖励工资条件的,按基本工资标准发放。
未领取过伤亡保险金的,将个人账户中缴存的伤亡保险费本息退还给个人,领取过伤亡保险金的,伤亡保险费不再退还。
退役后参加医疗保险的,由财务部门将个人账户保险金转至安置地社会保险机构,不参加医疗保险的,将保险金退还给个人。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
对于那些希望继续从事与军事相关的工作的人来说,他们可以通过安排工作的方式来实现这一目标。
退役军人也有资格选择退休生活方式,这通常涉及到退休后的生活质量和社会保障。
部分优抚对象(如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等)可以根据国家政策调整其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以适应他们的特殊需求。
这些保险在服役期间有效,但退伍后可能会停止或转移给其他形式的保险。
对于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可享受学费减免政策,包括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等。
对于因公牺牲或病故的军人遗属,可以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一次性抚恤金。
退伍军人能获得一次性退伍补助费。
退役军人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企业或其他单位招聘,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军人。
在就业培训定点机构参加创业培训,根据其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情况,享受800—1200元的一次性创业培训补贴;就业困难的退役士兵自主创业,依法进行工商和税务登记的,可享受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除从事非国家限制性行业外,退役士兵可在创业地申请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
申请条件是当兵时患病但未治好,有部队医院的证明和原始病历,回来后可以到当地的退役军人服务站申请,享受生活补助不低于700元。
根据残疾等级给予补助,一般都是在部队医院评的。
符合参战条件或拥有参战证明的,可以到当地的退役军人事务局申请,给予每月750元补助。
满60周岁的农村户口退伍军人,可以到村退役军人服务站申请,补助标准根据当兵时间的长短,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提至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50元。
虽然这些人不是退役军人,但他们的亲人曾经为国家做出过贡献,子女或父母会有补助。
早年参加革命的退伍军人,退伍后回到家乡,现在也享受补助,每人每月增加200元。
这些待遇的具体标准和发放办法可能因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