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度危险责任是指 高度危险行为人实施高度危险活动或者管理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这种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
行为在实施当中造成他人损害
;高度危险作业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此外,高度危险责任的法律特征还包括:
某一活动或者物品对周围环境(不是对自己)具有高度危险性,即该活动或者物品的危险性变为现实损害的几率很大,或者虽然活动造成损害的可能性不是很大,但一旦发生事故造成的实际损害非常大,后果计较严重。
高度危险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只要其行为符合上述构成要件,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具体类型上,高度危险责任包括:
民用航空器损害责任: 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占有或者使用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责任
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高度危险责任的设立初衷在于强化对社会大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保障力度,激励从事高危活动的主体采取一切可行的手段来预防与降低事故发生的风险,从而确保他人免于遭受无妄之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