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验检查应当出示以下证件和文件:
现场检查(勘验)人员必须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以表明勘验人的身份和具体执行的勘验任务。
如有必要,还可能需出示其他相关文件,如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应当邀请勘验地的基层组织或者有关单位派人参加,例如当事人所在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所在单位、派出所、人民调解委员会等。
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的进行。
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以便了解勘验情况,保护其合法权利。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勘验情况和结果应当制作成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请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勘验检查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