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员工的病假工资计算遵循以下标准:
病假在 两个月以内的,发给 原工资。
病假超过 两个月但不满 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 90%;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病假超过 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 70%;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 80%;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 90%。
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包括基本工资、中小学教师和护士工资标准提高10%部分、艰苦边远地区津贴、高海拔地区折算工龄补贴、93工改保留补贴、老粮贴、特殊教育津贴、教龄津贴、护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军队服务津贴、基础性绩效工资等。
对勋章、荣誉称号获得者,按本人工资发给。
国家级表彰奖励明确享受待遇的人员提高15%,省部级表彰奖励明确享受待遇的人员提高10%。
病假工资不得超过本人的工资。
全年累计事假在15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全额计发。
全年累计事假超过15个工作日但不超过66个工作日的,从第16个工作日起,基本工资全额计发,津贴补贴按日减发。
全年累计事假超过66个工作日的,从第67个工作日起,工资总额按日减发。
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以上信息根据最新发布的政策整理得出,具体实施可能因地区和单位而异,请以当地最新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