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证明通常指的是在法律程序中,不能被法庭接受作为证据使用的证明,原因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证据的形式、来源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证据的内容不真实,无法证实所主张的事实。
证据与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不相符。
证据与本案事实无关,不能证明案件的相关情况。
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
证据是通过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的。
在法律实践中,无效证明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例如,如果一份合同或文件没有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或者没有中文翻译件的外文文件,这些证据都可能被认定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