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行政复议的期限一般为 60天,具体规定如下: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如果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此外,如果情况复杂不能在60天内作出复议决定,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如果无权处理可以移交其他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该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依法处理。
综上所述,上海行政复议的一般期限为60天,但在特定情况下可以申请延长,且延长期限不超过3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