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人民法院依法解散。
自行清算: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指定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应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清算组需对公司财产进行全面清查和登记,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同时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对于公司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等业务,清算组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继续履行或解除。若解除,可能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产生的费用和损失作为清算财产的一部分。
清算组应清查公司的纳税情况,向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因处置资产、清偿债务等产生的税款。
清算组需对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梳理和确认,向债务人追讨债权,同时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并进行清偿。
有限责任公司按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若公司章程对剩余财产分配有特殊规定,则按规定执行。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人民法院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