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为“坏人”辩护的争议主要源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在法律上,被告人在经过合法审判并被判定有罪之前,应被视为无罪。
律师的职责是在法律框架内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包括无罪推定原则。
律师不是进行道德判断,而是根据事实和证据,在法律范围内为当事人辩护。
律师通过辩护帮助司法机关更准确地认定行为人是否真“坏”以及究竟有多“坏”。
法治社会意味着所有公民都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和制约,必须通过正当程序解决纠纷。
律师的辩护权不是无限的,为了惩罚犯罪的需要,律师辩护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律师通过辩护可以防止无辜的人受到不公正的审判和惩罚。
律师的存在是为了避免刑罚畸重,确保所有人都能得到公正的审判。
律师代理的不仅是“坏人”,而是任何一个需要法律帮助的公民。
律师的形象不应仅与“坏人”联系在一起,而应基于其在法律框架内的专业行为。
律师是市场经济的一员,需要为客户提供服务,包括为灰色地带的个体辩护。
律师的工作背后往往有更大的社会价值,他们也在为社会辛勤劳动和贡献。
总结来说,律师为“坏人”辩护是遵循无罪推定原则、履行法律职责、维护法治社会原则、防止冤假错案、体现社会价值与职业形象,以及适应市场经济与职业特点的结果。这些因素共同构成了律师为“坏人”辩护的正当性与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