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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知道如何认定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12-29 16:51:11    

在认定“应当知道”时,通常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注意义务:

行为人是否负有某种注意义务,即采取合理的注意而避免给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

注意能力:

行为人是否具备应有的注意能力,即一个正常的、理性的人在相关情况下能够认识到某一事实的存在。

客观条件:

是否存在知道的条件和可能,即使当事人实际上未感觉到权利受到侵害,但客观上存在被告知或通知的可能性。

法定程序:

行政机关或其他官方机构是否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了通知或公示,如行政决定书邮寄到行政相对人的地址。

推定原则:

在缺乏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可以依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进行推定,即如果客观上存在知道的条件和可能,即使当事人声称不知情,也可能被法律上推定为“应当知道”。

鉴定和论证:

对于无法直接通过感官器官感知的事实,可能需要通过法律上的论证或相关部门的权威判定来认定。

诉讼时效:

在某些情况下,诉讼时效的起算可能从当事人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开始计算。

以上各点为认定“应当知道”时应考虑的因素。如果有具体案例需要分析,请提供详细情况,以便进行更精确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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