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已经认证的作废发票,可以采取以下处理方法:
收票方需要提交开具红字发票的申请,并将申请交给开票方,由开票方开具红字发票。
收票方收到红字发票后,应做进项税转出处理,这样作废发票的处理就完成了。
如果购货方已经将发票进行抵扣认证,则需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具体账务处理为:借:原材料等科目,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进项税额转出的处理应当在发现作废发票的当月进行,如果进项税额不足以承担转出的税费,可以考虑在后续月份进行转出。
作废发票在增值税稽核系统中被认定为已作废后,次月19日经过国家税务总局的详细比对核实,系统将提示“作废发票”。
抵扣凭证审核系统将向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发出协查请求,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会通知购买方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并将结果反馈至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
开票方在收到红字发票信息表后,需要重新开具符合规定的发票。
建议
及时沟通:一旦发现发票作废,应尽快与对方单位联系,查明原因,并进行相应的善后处置。
按规定操作:严格按照税务规定进行操作,确保红字发票的合法性和进项税额转出的准确性。
保留证据:在整个处理过程中,应妥善保留所有相关文件和记录,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以上处理方法均基于当前税法规定,具体操作时应以最新税务规定为准,并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或专业会计师以获取更详细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