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的治疗期根据其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确定,一般为 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具体规定如下: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医疗期的计算方式: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此外,如果医疗期满后仍需继续治疗的,职工可以申请延长医疗期。具体的延长条件和程序需参照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