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现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相关规定主要涉及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司及其资金运用的监管。以下是部分主要规定:
设立保险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需经中国保监会批准,未经批准不得经营保险经纪业务。
保险经纪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保险经纪机构因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开发设计的寿险产品需符合相关规定,禁止年金产品快速返还,禁止万能险、投连险作为附加险存在,产品要走长期储蓄和风险保障两条路。
团体医疗保险产品中,保险公司收取的医疗保费应全部用于医疗保险责任的保险金给付,且产品定价利率应符合相关监管规定要求。
网上销售保险的只能是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银行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和个人代理人不得开展网销业务。
保险资金运用必须以服务保险业为主要目标,坚持稳健审慎和安全性原则,符合偿付能力监管要求。
保险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投资不动产、投资股权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资金办理银行存款时,选择的商业银行应符合资本充足率、净资产和拨备覆盖率等监管要求。
保险资金投资的债券应达到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信用级别。
需经任职资格核准的人员范围、任职资格条件、核准程序、监督管理要求及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规范。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公司稳健经营。
新修订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对保险机构设立、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保险机构变更事项审批、保险业务经营规则和条款费率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新规定在指导思想上遵循依法监管、制度创新、促进保险业发展等原则,全面系统地修改了原《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规范保险市场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保险业的健康稳定发展。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机构在开展业务时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合规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