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罪是指 军职人员遗失武器装备,不及时报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这种行为侵犯了武器装备的使用制度,破坏了武器装备的使用秩序,直接侵害了武器装备的使用制度,妨碍了武器装备正常地发挥效能。
构成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军人。
侵犯的对象是各种武器装备,包括冷兵器、枪械、火炮、火箭、导弹、弹药、爆破器材、坦克及其他装甲战斗车辆、作战飞机、战斗舰艇、鱼雷、水雷、生物武器、化学武器、核武器等。
表现为遗失武器装备,不及时报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遗失是指在武器装备的操作、使用、维护、保养运送等过程中,因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轻信而造成武器装备丢失。不及时报告是指丢失武器装备后在一定期限内不如实向上级报告,或者因其谎报行为致使上级领导误信武器装备没有丢失,而丧失追查、寻找的机会。
表现为过失。
严重情节
其他严重情节包括但不限于:
遗失后不仅不如实报告,而且还唆使他人欺骗、隐瞒真情,威胁他人不许向上级反映真实情况。
采用卑劣手段,编造假情况欺骗组织或者嫁祸于人的。
因丢失武器装备而严重影响部队完成战备、作战、训练任务的。
因丢失武器装备造成社会治安严重隐患的。
遗失的武器装备被敌人或境外的机构、组织和人员利用,造成恶劣影响的。
遗失的武器装备因未能及时报告而流散社会或被违法犯罪分子利用作案,造成严重后果的。
丢失的武器装备数量多、价值高,或因其丢失而泄露军事秘密造成严重后果的。
法律后果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情节特别严重,例如遗失大量武器装备或者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可能会受到更重的处罚。
立案标准
凡涉嫌遗失武器装备不及时报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予立案。
综上所述,遗失罪是指军职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疏忽大意或其他原因遗失武器装备,并且不及时报告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军事纪律,还可能对部队作战能力和国家安全造成严重影响。对于此类行为,法律规定了相应的刑罚,以维护军队的正常运作和军事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