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在办理离婚手续时需要准备以下证件和材料:
需要提供军官证或士兵证以及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
需要提供结婚证以及可能需要的单位或部队开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需要提供子女人数、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以及子女是否是婚生、收养、继子女等情况的证明材料。
需要提供财产和经济状况的相关证明材料。
需要提供双方结婚时的住房情况证明。
现役军人申请离婚需要得到所在部队团级以上政治机关的同意离婚证明。
需要提供一式三份的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应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需要提供双方近期免冠照片各两张。
如果军人只持有军官证而没有身份证和户口簿,则需要军队出具婚姻状况证明,并可能需要提供与对方没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在办理离婚手续时,现役军人需要先向所在部队团级以上政治机关提交离婚申请,经过审批并获得同意离婚的证明后,双方才能携带上述材料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离婚登记或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如重婚、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等,则不受军人同意的限制,非军人一方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