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保险合同可以分为全部无效的保险合同和部分无效的保险合同。根据不同的原因,无效保险合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投保人不具有缔结合同的行为能力,例如投保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保险人不具备法定条件,不是依法设立的。
保险代理人没有保险代理资格或没有保险代理权。
合同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保险合同。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者利益的保险合同。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保险合同。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保险合同。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无保险利益订立的保险合同。
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财产保险合同。
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订立的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
父母以外的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人身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采用口头形式,原则上应认定为不成立或无效。
保险合同当事人受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情形下签定的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
未成年人父母以外的投保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以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合同。
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
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超过部分无效。
综上所述,无效保险合同主要分为以上几类,具体情形需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建议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仔细审查合同条款,确保合同内容合法、主体资格合格,以保障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