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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涉及哪些法律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3 09:29:47    

股权质押涉及的法律主要包括以下几部:

《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包括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和股权。

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特定情形除外。

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一百四十条和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了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的转让方式。

《物权法》

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担保法》与《物权法》不一致的,适用《物权法》。

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股权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担保法》

第七十五条第二项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质押。

第七十八条规定,以股票出质的,应当到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第七十五条第17项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方可以设立质押。

其他相关法规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质押有特别确认。

股权质押的设立与效力

设立条件:股权质押必须满足书面形式和出质登记的要求。对于上市公司股份,质权自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质权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合同效力:未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的股权质押合同,虽然合同本身有效,但质权并未设立。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未办理登记则质权未生效。

转让限制:股权出质后,原则上不得转让,除非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出质人转让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登记机关

证券登记机构:对于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应在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质押应向审批机关办理审批及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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