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权,也称为质权,是指 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特定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该财产称为质物,提供财产的人称为出质人,享有质权的人称为质权人。质押担保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或质权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质押合同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的内容基本相同。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两种。
质押权的主要特点包括:
质押权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以转移占有为特征。
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质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或权利优先得到清偿。
债务人或第三人用于质权担保的财产称为质物。
提供财产设定质权的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
占有质权标的的债权人为质权人。
质押权可以通过动产或权利进行设立,常见的质押物质包括易变现、易保值、易保管的动产,以及可转让的权利。质押权是一种约定的担保物权,旨在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债务关系中起到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