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俗犯罪是指 行为人因违背社会善良的风尚、习惯、礼教等而进行的各种犯罪活动。这种犯罪最初是由国外犯罪学者提出的,它涉及的行为模式和行为规范是在长期的社会生产和生活过程中自发形成的,为人们所共同遵守。风俗犯罪不需要像法律那样依靠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而是通过人们内心的信念、自动养成的习惯以及相互间的信任来维护。
在刑法层面,有一个具体的罪名与风俗犯罪相关,即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这个罪名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包括:
少数民族保持或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权利。
一般表现为直接故意。
以强制手段非法干涉、破坏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行为。
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此类犯罪侵犯的是少数民族公民的权利,伤害了少数民族的民族感情与民族自尊心,破坏了民族团结、民族平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可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综上所述,风俗犯罪是一个广泛的概念,涵盖了因违背社会善良风俗而实施的各类犯罪活动,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是其中的一个具体罪名,特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严重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