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根据以下依据判死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规定的可以判处死刑的罪名,且行为性质极其恶劣。例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等。
被告人所犯罪行的情节特别严重,且造成了特别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
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极大。
例如,犯罪的时候已满十八周岁、审判的时候没有怀孕、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不适用死刑。
法院在判决死刑时,必须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客观危害性和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同时,对于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死刑,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并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