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鉴定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运用法医专门知识,对尸体与活体及其分泌物、排泄物等有关问题所作的鉴别与判断。包括基因(DNA)鉴定、死因鉴定、伤害鉴定、血型鉴定等。
确定被被告人、被害人、证人是否患有精神病及其程度,从而确定鉴定对象的责任能力和行为能力。
对与案件有关的指纹、脚印、交通工具印痕、犯罪工具破坏痕迹、弹头及枪支膛线等,与嫌疑人和嫌疑物的相应部位进行对比,作出是否同一的鉴定结论,以确定犯罪人和作案工具等。
对被害人的伤情进行鉴定,确定伤害程度和性质。
对财务、会计资料等进行鉴定,以确定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对案件中的微量元素进行鉴定,以确定其成分和含量。
这些鉴定意见在刑事案件中对于定性、量刑等具有重要意义,需要由专业人士依据专业知识作出判断,以供司法部门办案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