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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任性不能让纳税人买单——也说三河门牌事件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25 13:10:00    

纳税人报评论员 赵婧含

近日,河北三河市强制更换商户门牌事件(以下简称:三河事件),虽以市委主要领导被免职、政府承诺承担整改费用暂告一段落。不过,权力任性的代价最终转嫁到纳税人身上,暴露了基层治理中存在的乱象,再次引发公众关注。

三河事件不仅揭示了“一言堂”滋生乱政,还暴露出“唯上论”成为权力扰民的深层诱因——当决策沦为领导个人意志的体现,当执行只对领导负责而非对法负责,公众利益的防线便形同虚设;当权力凌驾于法治、民生之上,进入失控、失范状态,结果不仅是劳民伤财,还会侵蚀社会公平与政府公信力;当权力与责任脱钩、行政与监督分道,最终损害的将是公众的信任。

三河门牌强制性更换决策过程中,市委主要领导的个人意志显然主导了行政行为的走向。为了使领导的个人偏好得到满意的“响应”,三河市相关部门负责人公开表示“红色让人亢奋,需要调整”,禁止门牌以红、黑、蓝为底色,无视社情民意和市场规律,导致绝大多数街面门牌“不合格”,被迫集体变绿,甚至连医院红十字标识、人民公园等经典红色符号都被改成绿色。

追溯行政命令决策流程,似乎只有主要领导拍板、下属执行两个环节。权力运行由“人治”主导,集体决策、群众意见及人大监督流程沦为走过场,下级部门仅为赋予领导个人意志合法性以“依据”而苦思冥想,而后不遗余力地执行,直接导致行政权力全过程失控。公众监督、专家建议毫无存在感,当地商户只存在于决策链条的末端,被城管强令“必须更换门牌,不换就强拆”。在三河事件中,市委主要领导虽然起到了主导作用,但对相关部门负责人亦没有放弃追责的理由,因为正是这些人的唯命是从,助推了扰民乱政行政行为的实施。

三河市政府以“指导性文件”替代法律法规,实施强制行政行为,脱离了依法行政强制性框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不得设定公民、法人义务,但三河市仅凭《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导则》这一非强制性文件,便要求商户更换门牌颜色。这种把“指导建议”作为执法依据的操作,本质上是行政权力的违法扩张。

事件的处理结果,以市委主要负责人被免职、政府承诺用公共财政承担门牌整改费用暂时告一段落,但三河市此次门牌反复拆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商户承担的停业损失、客流量下降等间接损失仍无人为之负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应当由该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商户被迫多次更换门牌遭受的损失,不仅仅是“政府承担更换的费用”就能够补偿的,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起民事赔偿责任。现实中,这些代价最终被转嫁到纳税人身上,政府用纳税人的钱为权力任性买单,既违背“谁侵权谁赔偿”原则,也纵容了滥权零成本“一言堂”的肆意横行。

行政权力干预商铺门牌外观并非个例,2023年4月,辽宁沈阳大东区大东路沿街商铺被统一要求使用黑底门牌,引发市民不满,称之为“白事一条街”,街道办解释称该设计为“新中式”水墨风格,最终因反对声浪放弃执行,已经更换的门牌重新返工。无独有偶,2024年河北沧州站附近街道也被统一更换为黑底白字门牌,网友批其像“丧葬一条街”,舆论发酵后当地连夜拆除门牌,允许商户自选新门牌,费用由政府承担,但反复拆装造成的财政浪费,有关部门并未明确责任追究。

一段时间以来,诸多地区出现了基层治理中存在的共性问题:责任追究机制不完善,具体追责的后续每每被财政兜底掩盖,致使拍脑袋决策屡禁不止;基层执行者面对不合理指令没有“拒执”的意愿,亦没有“抗命”的权力,只能服从指令,将压力转嫁给民众,成为权力任性的执行工具。这些现象应引起警惕,不能听之任之。

让权力运行在法治框架内,将“谁违法、谁担责”的原则贯穿权力运行全过程,把责任追究精准到人,杜绝用“集体决策”来掩盖个人责任,警惕财政兜底沦为权力任性的遮羞布,避免纳税人的钱成为人治漏洞的补丁,真正实现权为民所用。

有监督才会有权力的“收敛”,有先进的行政决策机制才会有长官意志的“萎缩”,有科学的为民服务政绩考核制度才会有滥权的“枯竭”。

编 辑:杨喜庆 孙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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