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建拆除通常不予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相关法规,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许可证规定建设的建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停止建设,并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如果违建者未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政府可以组织强制拆除,且不需要给付赔偿金。
然而,在特定情况下,违建拆除可能会涉及一些补偿问题。例如,如果违建拆除导致违建者的财产损失或建筑原料成本费等合法权益受损,根据《国家赔偿法》,行政机关可能需要对违建者进行适当的赔偿。此外,如果拆除过程中对违建使用的材料造成损失,由于违建者对这些材料拥有所有权,因此也应获得相应的补偿。
需要注意的是,补偿的具体标准和程序可能因地区而异,并可能受到当地房价、物价水平等因素的影响。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咨询当地相关部门获取详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