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选他人”是我国选举制度中的一种投票方式, 是指在正式候选人名单之外,另外选举其他选民或者人大代表作为代表或者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投票形式。这种方式允许选民在选举过程中,除了对正式候选人进行投票外,还可以选择其他选民或人大代表作为代表或国家机关领导人,从而行使自己的选举权利。
具体操作上,选民可以对候选人投赞成票、反对票或弃权票,也可以选择“另选他人”。这种投票方式有助于确保少数派利益的代表性,因为它允许选民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代表,而不仅限于正式候选人名单。
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十三条和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另选他人”的合法性,指出选举人可以在正式候选人名单之外,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作为代表或国家机关领导人。
总结来说,“另选他人”是我国选举制度中一种重要的投票方式,它允许选民在正式候选人之外选择其他代表或领导人,以充分行使自己的选举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