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缉令的发布机构是 公安机关。具体发布流程如下:
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5条第2款的规定,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
如果通缉令需要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例如,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可以相互抄发通缉令,并报上级公安机关备案;需要在全国范围或跨协作区通缉重要逃犯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报请公安部,由公安部发布通缉令。
毗邻的和有固定协作关系任务的省、地、县级公安机关,可以相互抄发通缉令,并报上级公安机关备案。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时,如果需要追捕在逃犯罪嫌疑人,经检察长批准,可以通缉,但是应通过公安机关进行。
公安部发布通缉令一般通过传真或者公安机关内部网络系统传送,1小时之内可以将通缉令发至全国各省级公安厅,包括被通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体貌特征、近期清晰照片等,在12小时内就会传到派出所、治安、巡警、监所等部门等。
综上所述,通缉令的发布主要依赖于公安机关,并且有明确的发布范围和流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