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查封的部门包括:
依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构享有查封权。
依据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如《商标法》、《广告法》、《禁止传销条例》等,这些部门有权采取查封和扣押等强制措施。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赋予环保部门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权,适用于非法排放、倾倒或处置危险废物等情形。
监察委员会:
对不动产依法实施查封等措施。
对不动产依法实施查封等措施,并依照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办理查封登记。
对不动产依法实施查封等措施。
有权查封、冻结银行账户和涉嫌犯罪的场所。
也有权查封、冻结相关财产。
在出现交易纠纷时,可以冻结房产证。
这些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可以采取查封措施。具体查封的适用情形和程序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