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队产假的相关规定如下:
符合晚育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时,除享受98天产假外,增加产假90天。因此,总计产假为98天+90天=188天。
符合政策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时,按照规定享受98天产假。
夫妻异地居住、享受探亲假的,在女方分娩当年给予护理假15天。
育龄夫妻需到地方计生部门办理生育登记、领取生育服务卡(单),军队人员一方需在60日内到团级以上单位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夫妻双方基本信息、居住信息、婚姻信息、现子女信息等,计生部门及时将信息录入军队人口计生信息管理系统,作为军队提供相关优待奖励和实施服务管理的依据。
独生子女父母每年可享受5天护理假,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子女为独生子女,二是夫妻双方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婚假:10天,适用于符合国家法定结婚年龄且经军队有关部门批准结婚的军官、军士。
护理假:30天,适用于男方为军队人员且在女方分娩当年。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军人和军队女性职工的生育权益,使其在生育期间能够得到充分的休息和照顾。建议军人和军队女性职工在申请产假和护理假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以确保权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