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持股人,也称为名义股东或隐名股东,是指 实际出资人通过他人(名义股东)的名义进行公司投资,名义股东在相关文件上签名,但不承担投资风险和享受投资收益的情形。这种安排通常是为了规避某些法律、政策或纪律规定,或是出于隐私保护等目的。
股权代持是一种常见的商业实践,可能出于多种原因,包括:
特定身份的主体可能因法律、政策或纪律规定而无法直接持有股权,因此通过他人代持。
实际出资人可能希望保持其身份和投资的隐私,避免公开其投资行为。
有时,实际出资人可能希望将资产与个人其他业务或风险隔离,通过代持股份来实现这一点。
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时,代持股可以用于隐藏激励对象的实际身份,以便更好地进行激励计划。
股权代持的法律性质本质上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实际出资人(委托人)委托名义股东(代理人)代为行使股东权利,而名义股东则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行事。尽管股权代持协议在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基础上签订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时是有效的,但投资权益并不能完全等同于股东权益,实际出资人可能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和责任。
代持股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实际出资人以“隐名股东”身份与他人签署委托投资协议,确立与“显名股东”的代持股关系。
实际出资人通过职工持股会或工会进行持股。
实际出资人通过成立若干公司,再由这些公司对实际运营公司投资,实现间接持股。
实际出资人通过信托机构进行代持股。
在司法实践中,股权代持的合法有效性已经得到司法解释的肯定,但相关权益的认定和处理仍需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