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教制度被废除的原因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劳教制度直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7条关于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规定。
该制度未经正当法律程序,剥夺公民人身自由,与法治国家的要求不相符。
根据《立法法》,涉及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必须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法律制定,而劳教制度所依据的文件不符合这一要求。
劳教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往往不经过法院审理宣判,缺乏必要的辩护救济制度,程序不透明,容易侵害人权。
劳教制度的处罚程度与其性质不相符,有的处罚过于严厉,显失公平。
劳教制度在实际执行中,存在劳动条件恶劣、劳动时间超长、劳动安全保护不足等问题,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
劳教权力集中于公安机关,缺乏必要的制衡机制,导致权力滥用现象频发。
中国已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废除劳教制度有助于履行国际义务,提升国家形象。
随着社会的发展,劳教制度已不能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废止该制度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
综上所述,劳教制度被废除是因为它严重违反了宪法和法律规定,侵犯公民权利,缺乏必要的制衡机制,与社会发展和法治进步的要求不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