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中止诉讼的时间为 六个月。具体依据如下: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也提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综上所述,中止诉讼的时间为六个月,且这一期限是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算。若中止事由在时效期间最后六个月之前发生但持续至最后六个月内,则也应中止时效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