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标行为主要涉及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通过私下协商,共同控制投标价格,以排挤其他投标人。
投标人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低价位中标,以分享市场利益。
投标人先进行内部竞价,确定中标人后再参与投标,并约定给予未中标者“补偿费”。
参与围标的多家企业在投标文件的格式、内容、排版甚至语言表述等方面高度相似。
围标企业会精心策划报价,通常呈现出有规律的差异,以确保特定企业在价格评审中占据优势。
在开标现场,围标企业的代表可能表现出异常的熟悉和默契,如互相交流眼神、点头示意,或者在其他投标企业代表发言时表现出特别的关注。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将项目的标底、预算价格、评标标准等关键信息提前透露给围标企业。
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故意设置一些特定的、只有围标企业能够满足的条件,从而排除其他潜在的竞争对手。
通过邀请其他企业陪标以增大自己的中标几率。
轮流坐庄,以达到排挤其他投标人,控制中标价格和中标结果的目的。
表面上是几家单位在参加投标,实际上是一人在背后操纵。
一家投标人联系多家投标人对某个标段进行重点投标,并由围标人统一制作标书,陪标人只负责提供复印件、签字、盖章、授权代表持原件参加开标等。
一家投标人联合多家投标人对某个标段进行重点投标,围标人和陪标人分别制作标书,分别投标,在开标之前围标人和陪标人在报价、方案和资信等方面达成共识,刻意通过报价、方案和资信等方面抬高围标人得分,降低陪标人得分。
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存在雷同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和标准否决其投标。
这些行为不仅违反了招投标的公平、公正原则,还损害了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甚至可能构成违法行为。因此,招投标过程中应严格防范围标串标行为,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