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的处理通常由以下部门负责:
1.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处理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2.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查处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行为,并指导监督。
3. 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4. 绿化市容部门:负责本市生活垃圾管理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5. 房管局: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义务。
6.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生活垃圾的处理,由县级的城乡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7. 环保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具体处理方式可能因地区而异,建议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行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