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承时效的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具体规定如下:
继承权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从继承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
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但如果有特殊情况,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继承人需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未作出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需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决定是否接受或放弃,否则视为放弃受遗赠。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如果出现不可抗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等情形,诉讼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