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物业保修期满后,发生危及安全情形之一,需要立即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村)民委员会、相关业主提出应急处置方案,或者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建议,经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村)民委员会、相关业主同意,报送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于 三个工作日内审核同意后使用。
因此, 动用维修基金需要三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