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明确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内容、要求、劳动报酬及其他相关事项。
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并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若连续用工,应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根据工作岗位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合理的派遣期限,并避免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这些义务旨在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得到公平对待和适当的工作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