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发生工伤事故后需要承担以下费用和责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进行治疗时,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包括治疗所需的费用。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如果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对于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用人单位应与其保留劳动关系,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包括职工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等,这些费用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由用人单位承担。
企业应依法及时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并在职工发生工伤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确保职工能够及时得到医疗救治和相应的经济补偿。同时,企业还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公示缴费情况,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并在职工需要时提供必要的救助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