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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应急管理局公布四起重大事故隐患典型案例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6-16 11:32:00    

为全面贯彻省、市关于安全生产重点工作部署要求,推动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提升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质效。现公布四起涉及重大事故隐患典型执法案例,提醒企业以案为鉴、举一反三,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排查整治重大事故隐患,坚决筑牢安全生产防线。

案例一

2025年3月4日,扬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扬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公司1台铸造用熔炼炉的冷却水系统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规定,上述行为构成重大事故隐患。

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扬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结合《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6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5年3月26日,扬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苏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1名正在进行热切割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即上岗作业。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10号)规定,上述行为构成重大事故隐患。

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扬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结合《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5年4月9日,扬州市广陵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苏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1、1名全日制从事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即上岗作业;2、共有承租方16家,开展安全检查未定期、未全覆盖,未进行书面技术交底;3、未对照其编制的公司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开展综合预案演练、专项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演练;4、疏散通道1台应急照明灯未经常性维护、保养,未定期检测,致使未正常运转的违法行为。上述4个行为均构成违法行为。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规定,第一个第二个违法行为系重大事故隐患。

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以及《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等规定,扬州市广陵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第九十九条第三款、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结合《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2025年4月27日,高邮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扬州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经检查发现该企业使用天然气的蒸汽发生器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规定,上述行为构成重大事故隐患。

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高邮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结合《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下一步,市应急管理局将紧盯薄弱环节、重点风险、突出问题,坚决查处重大事故隐患和突出违法行为。

来源:扬州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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