镶黄旗人民政府关于
严禁私搭乱建、毁林毁草、非法采矿的通告
为切实维护自然资源管理秩序,筑牢生态安全屏障,严厉打击各类破坏自然资源领域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现就相关事项通告如下,请广大居民、牧民及企事业单位严格遵守并相互监督。
一、严禁行为
(一)私搭乱建违法行为
在本旗规划区内,严禁以下行为:
1.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国有建设用地,国有农用地进行建设;
2.未经批准擅自对房屋进行新建、扩建、改建;
3.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进行建设;
4.在房屋楼顶上加层建房、搭棚等建设;
5.未经批准私自在承重外墙开门、开窗等行为;
6.侵占公共用地、公共空间、公共绿地等违法建设和私搭乱建行为;
7.未经批准私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封闭阳台和门厅等行为;
8.其他未经批准违法建设行为。
(二)矿产资源违法行为
全旗范围内,严禁任何单位、企业和个人:
1.私挖盗采,非法开采、侵占、买卖、破坏矿产资源;
2.越界开采,以探代采,非法转让矿业权;
3.已闭坑、已恢复治理或处于停产整顿期的矿山违规恢复生产;
4.以生态恢复治理、地质灾害管理、工程建设等名义掩盖非法采矿活动。
5.未经许可采挖砂石(含自用),确需砂石的须通过合法途径获取。
(三)毁林毁草违法行为
全旗辖区内,严禁:
1.非法开垦林地、草地,侵占、蚕食林草边缘区域;
2.未经许可盗伐、滥伐林木;
3.向林地、草地排放污水、倾倒垃圾,污染生态环境;
4.私自扩大土地使用范围,擅自改变林草用地边界;
5.违规占用林草地建设旅游设施、养殖棚舍等。
6.在生态项目区、禁牧区违规放牧。
二、法律责任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凡出现私搭乱建、非法采矿、毁林毁草等违法行为,将按以下规定严肃处理:
1.私搭乱建违法处理:出现新增违法建设行为的,立即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拒不执行的,依法查封施工现场并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
2.非法采矿违法处理:对涉及非法采矿及相关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包括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扣押设备等);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毁林毁草违法处理:对违规开垦林地草地、违法占用林草用地、未按规定更新采伐迹地等行为,责令限期整改、恢复原状,并处以罚款;对向林草地排放污染物、倾倒垃圾的,责令清理并依法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对上述情况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阻碍执法处理: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对妨害公务及组织、煽动、暴力抗法,以及涉及非法制造爆炸物、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等严重情形的,从严从重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监督举报
广大城镇居民、牧民及企业应自觉遵守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共同维护自然资源管理秩序。同时,欢迎积极参与监督,如发现上述违法行为,请及时通过以下方式举报:
举报电话:0479-6225500(工作日8:30-12:00,14:30-17:30)
现场举报地点:镶黄旗自然资源局二楼综合执法中队办公室(工作日8:30-12:00,14:30-17:3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镶黄旗人民政府
2025年5月29日
来源:镶黄旗宣传平台